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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王贵友等14名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5-09-30 16:02访问次数:来源: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税务局字体:[][][]

王贵友等14名自然人: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或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王贵友等14名自然人:

事由: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限你于2025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缴纳2024年01月至2024年12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补税额。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告文书附件.pdf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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