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24号
| 发布时间:2025-09-29 17:0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盱眙浙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南京悦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合计546673.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7333.68元,教育费附加16400.20元、地方教育附加10933.50元,企业所得税790264.77元。对上述应追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至税务机关收到虚开证明之日已超过五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淮安市尚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收济源市小兵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接收济源领忠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手机凯发k8的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具体文书文号 |
1 | 盱眙浙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830091546825n |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74号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不罚〔2025〕13号 |
2 | 淮安市尚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20811ma275gkb5r |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75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