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公告》(2025年第4期)
| 发布时间:2025-09-24 17:28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 字体:[][][] |
张永刚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你(单位)2025年9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9日内,到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或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6〕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本公告自公告满30日起,即视同已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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