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2026年7月社会保险费催缴公告
| 发布时间:2026-10-09 14:5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 | 字体:[][][] |
宿迁市宿豫区来龙供销合作社等20户缴费人:
你单位申报期2026年7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现将《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之日起15日内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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