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申报期2026年8月催缴税款公告
| 发布时间:2026-10-09 14:5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 | 字体:[][][] |
宿豫区昊可水泥制品经营部等5户纳税人:
你(单位)申报期2026年8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15日内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如对公告内容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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