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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阻止出境担保)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2 15:16访问次数:来源: 扬中市税务局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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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请上述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境。

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者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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