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2026年9月)
| 发布时间:2026-10-12 15:0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
政策类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现在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2.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如果自然人已经申请代开发票并自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3.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同时为自然人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4.企业应在什么时候申请进入《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三条规定,(1)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2)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5.先进制造业企业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四条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4)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申报操作类
6.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增值税时需要报送哪些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需按规定报送《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申报表试点纳税人,办理预缴抵减增值税时还需要填写《税额抵减情况表》吗?
答:无需填写。预缴抵减只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0c01行“本期抵减预缴税额”。系统根据纳税人前期的预缴情况以及本次的应纳税额自动预填本栏次,也允许纳税人手动修改。
注意:如果抵减金额大于预缴余额,保存时会提示比对异常。
8.增值税申报表试点纳税人当期有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中“105业务类型”勾选“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勾选后会启用《附列资料(一)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
在《附列资料(一)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中根据实际发生的未开具发票销售业务选择对应的税率(征收率),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正数销售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出“本期正数税额”并同步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注意事项:
(1)未开具发票税额由合计本期销售额×税率(征收率)算出,实务中,每一笔销售收入分别×税率(征收率)四舍五入再累加。
(2)由于计算方式不同,系统自动带出的税额一般会存在尾差,允许纳税人自行调整。
9.增值税申报表试点纳税人本期没有出口业务,也没有内销业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105业务类型”还需要勾选“内销业务”吗?
答:如果纳税人本期内销为0且没有出口业务,仅勾选内销业务正常办理零申报。
10.增值税申报表试点纳税人如何查询本年累计申报数据?
答:当纳税人在正常申报或更正申报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一)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列资料(一)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二)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申报页面右上方设置【本年累计查询】按钮。“本年累计”栏次默认为“折叠”状态,点击【本年累计查询】后可直接拼接相关数据。
当纳税人完成正常申报或更正申报后,可以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累计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本年累计申报数据。
注意:查询本年累计申报数据时,《主表》所有行次包括新申报表和旧申报表的合计数,除《主表》上述以外的申报表,只显示新申报表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