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 留言时间:2025-09-09 | 答复时间:2025-09-10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
留言内容:
我们是高新技术企业,有一个设备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属于部分时间用于研发项目,部分时间用于其他生产,请问设备的折旧金额还能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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